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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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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3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77號 債 權 人 黃秋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秋鑾、仲翔科技有限公司、張莉宜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本件聲請係向不同之債務人主張    票據法律關係,併此須另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)   ㈡具狀確認張莉宜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提出其為    背書人之證明資料。   ㈢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。   ㈣具狀提出本件聲請對不同之發票人各自請求之標的金額為    何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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