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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39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76號 債 權 人 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速必洗有限公司、涂文賢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陳志華、涂文賢是否分別亦為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?    若是,請釋明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   ㈢確認涂文賢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   ㈣補債權人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   住居所地址為何?   ㈤補債務人速必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   為何?   ㈥確認利息是否自民國102年12月10日起算?如有誤載併請    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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