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76號
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漢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旺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家璿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旺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債務人林家璿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