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3號
債 權 人 永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明興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蔡水河即長榮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提出營利事業登
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
及
住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
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,如
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許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