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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4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3號 債 權 人 永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水河即長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提出營利事業登    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   及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,如    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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