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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4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3號 債 權 人 永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興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蔡水河即長榮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:「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提出營利事業 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,如有 誤載並應為更正。」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7日送達於債權 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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