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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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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45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4530號 債 權 人 複木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宜澄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公司營業所地址」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1日送達於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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