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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4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74號 債 權 人 亞星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補正聲請人公司變更名稱之證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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