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74號
債 權 人 亞星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益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補正
聲請人公司變更名稱之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