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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47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4775號 債 權 人 金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倫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東倫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   102年7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   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   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   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    事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   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  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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