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73號
債 權 人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文秀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德啟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
本件債務人德「啟」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正
確,如有誤載應為更正,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事項卡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