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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55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5582號 債 權 人 伊噠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峻偉即上誠當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 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峻偉即上誠當舖發給支付命令, 惟查未能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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