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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572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5號 債 權 人 郭克明 債 務 人 鉅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克明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   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    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  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確  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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