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5號
債 權 人 郭克明
債 務 人 鉅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克明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
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
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
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
確
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