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73號
債 權 人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聰裕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詹凱傑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
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債務人詹凱傑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