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823號
債 權 人 保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張阿麵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洪隆勝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票號UA0000000、UA0000000、UA0000000之支票
退票
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