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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68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6823號 債 權 人 保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張阿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隆勝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票號UA0000000、UA0000000、UA0000000之支票退票    理由單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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