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824號
債 權 人 張國強即張國強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崇貿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人張國強即張國強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之組
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
合法法定
代理人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