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273號
債 權 人 捷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士仁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台安欣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台安欣業有限公司業於10
2年9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
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
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
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
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日送
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