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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2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7273號 債 權 人 捷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安欣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台安欣業有限公司業於10 2年9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日送 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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