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4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7號 債 權 人 泓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麗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貿火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?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   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。  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一點三八其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