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7號
債 權 人 泓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米麗花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蕭貿火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為何?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
及
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。
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一點三八其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