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7號
債 權 人 泓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米麗花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蕭貿火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?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
實及
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。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及
年利率一點三八其依據為何?」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7日
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