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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4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7號 債 權 人 泓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麗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貿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?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。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及 年利率一點三八其依據為何?」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7日 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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