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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 債 權 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威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   其聲請:  ㈠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01月0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准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 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  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 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   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㈡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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