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
債 權 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立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灣威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
其聲請:
㈠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01月0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
准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
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
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
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
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㈡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