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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 債 權 人 詠協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究竟為何公司(詠協精機有限公司如僅為代理    人請更正書狀,並提出合法之委任)。   ㈡確認債務人究竟為何公司(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    大陸東莞東明電子有限公司之臺灣母公司或為其他法律上    之關係,並請提出示明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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