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
債 權 人 詠協精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春興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究竟為何公司(詠協精機有限公司如僅為代理
人請更正書狀,並提出合法之委任)。
㈡確認債務人究竟為何公司(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
大陸東莞東明電子有限公司之臺灣母公司或為其他
法律上
之關係,並請提出示明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