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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 債 權 人 詠協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㈠確認債權人究竟為何公司(詠協精機有限公司如僅為代理 人請更正書狀,並提出合法之委任)。㈡確認債務人究竟為 何公司(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大陸東莞東明電子有 限公司之臺灣母公司或為其他法律上之關係,並請提出示明 。)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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