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
債 權 人 詠協精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春興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
㈠確認債權人究竟為何公司(詠協精機有限公司如僅為代理
人請更正書狀,並提出合法之委任)。㈡確認債務人究竟為
何公司(東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大陸東莞東明電子有
限公司之臺灣母公司或為其他
法律上之關係,並請提出示明
。)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