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7號
債 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宮嶋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博盛貿易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。
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