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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9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7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。  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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