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0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0876號 債 權 人 泉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確認請求利息自101年9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