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876號
債 權 人 泉順興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慶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請求利息自101年9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