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73號
債 權 人 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益成
債 務 人 何茂雄即巧匠設計工程商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貳佰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貳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
聲請駁回。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
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
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今債權人請求就
違約金部份計算利息,
自屬無
據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
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