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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107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73號 債 權 人 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成 債 務 人 何茂雄即巧匠設計工程商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貳佰元,及其中   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貳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   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  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  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  發支付命令,今債權人請求就違約金部份計算利息,自屬無   據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)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   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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