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75號
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致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羅清紘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楊秀鳳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?如是,並具體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利息起算日為何?
㈢確認彰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,
如有誤載,併具狀更正。
㈣確認債務人為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或羅清紘個人,並請
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或法律依據。
㈤債務人羅清紘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㈥如以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為債務人,因該公司業於98年
5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
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
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
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
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