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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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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10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75號 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致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清紘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楊秀鳳是否為本件債權人?如是,並具體敘明對其請   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?   ㈢確認彰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,    如有誤載,併具狀更正。   ㈣確認債務人為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或羅清紘個人,並請   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或法律依據。   ㈤債務人羅清紘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㈥如以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為債務人,因該公司業於98年    5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    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   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  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   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  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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