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75號
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致學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羅清紘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楊秀鳳是_為本件債權人?如是,並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㈡利息起算日為何?㈢確認彰
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
,併具狀更正。㈣確認債務人為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或羅
清紘個人,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或法律依據。
㈤債務人羅清紘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㈥如以英騰包
裝科技有限公司為債務人,因該公司業於98年5月14日經授
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
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
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
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
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
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
人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由管
理委員會代收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