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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10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75號 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致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清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楊秀鳳是_為本件債權人?如是,並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㈡利息起算日為何?㈢確認彰 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 ,併具狀更正。㈣確認債務人為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或羅 清紘個人,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或法律依據。 ㈤債務人羅清紘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㈥如以英騰包 裝科技有限公司為債務人,因該公司業於98年5月14日經授 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 人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由管 理委員會代收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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