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
債 權 人 晶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傳盛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巧盛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:
㈠債務人之姓名(公司名稱)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
,並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