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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 權 人 晶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巧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:   ㈠債務人之姓名(公司名稱)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    ,並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4   日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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