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
債 權 人 江岱電機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莊玉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吳政翰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吳政翰之
住居所地址究為何?並補其最新
戶籍
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莊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