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
債 權 人 江岱電機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莊玉珠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吳政翰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吳政翰住居
於桃園縣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
管
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莊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