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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 債 權 人 江岱電機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莊玉珠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吳政翰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吳政翰住居 於桃園縣,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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