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072號
債 權 人 元美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仲昆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謝家蓉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確認債務人為「絲盛行」或「謝家蓉」?若為前者,應提
出該商號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後者,亦應提出對
其請求之釋明資料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8日送達
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