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76號
債 權 人 尤沛沄即尤姵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弘茂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:弘茂水電工程
有限公司)、黃柏穎、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、萬春蘭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萬春蘭、黃柏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)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