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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3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76號 債 權 人 尤沛沄即尤姵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茂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:弘茂水電工程 有限公司)、黃柏穎、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、萬春蘭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萬春蘭、黃柏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   )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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