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75號
債 權 人 越欣印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國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?請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釋
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