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723號
債 權 人 鋒益塑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錦如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連發即富泰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狀載林連發是否為富泰企業社之負責人?請提出釋明
資料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