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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47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4723號 債 權 人 鋒益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錦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連發即富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狀載林連發是否為富泰企業社之負責人?請提出釋明    資料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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