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73號
債 權 人 令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安欣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
:
(一)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
相對人台安欣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
102年9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
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
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葉泰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