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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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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50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73號 債 權 人 偉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 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5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、第263條第2項之規 定,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。又調解經當事 人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﹔ 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,兩造業於 101年8月16日於本院101年度司沙簡調字第65號成立調解在 案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 筆錄影本在卷可稽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 令,依首揭規定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,顯非適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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