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73號
債 權 人 偉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柏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
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
定
期間合法提出
異議者,支付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5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
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、第263條第2項之規
定,或其
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。又調解經
當事
人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﹔
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416
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,
兩造業於
101年8月16日於本院101年度司沙簡調字第65號成立調解在
案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
筆錄影本在卷
可稽。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
令,依首揭規定已違
反訴訟上
一事不再理原則,顯
非適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