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
債 權 人 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坤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支付命令之聲請
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
,
經查,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龜山鄉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
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