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
債 權 人 游思美即傑地實業社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聿興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:
㈠債務人之法定
代理人;併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