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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8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 債 權 人 游思美即傑地實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聿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 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,特此裁定:   ㈠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;併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5  日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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