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
債 權 人 龍景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淑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駿麟企業社、李素蘭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為駿「驎」企業社?如有誤載請具狀
更正。
㈡確認債務人駿驎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:提
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所陳報之
法
定代理人李素蘭具法定
代理權之釋明資料,如有誤載並應
為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莊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