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02號
債 權 人 詠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瓊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得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
100年11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
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
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
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
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謝坤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