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4號
債 權 人 豐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憲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:
㈠請求利息於101年9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㈡
退票理由單影本3紙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