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
債 權 人 統鉞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玄力貿易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(依
聲請狀及卷附產品代
理合約書
所載,債務人於收到
存證信函30天後,
當事人間之合約始
為終止。債權人僅得就契約終止後債務人之
給付遲延請求
遲延利息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