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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7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債 權 人 晏裕保溫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淵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古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    名稱為何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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