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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7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8734號 債 權 人 壬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行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園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紘園工程有限公司及湯毓霖是否均為本件債務人?如    均為本件債務人,並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   ?   ㈡提出紘園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;如有誤載,併    請更正。   ㈢確認利息請求係年息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六?(因聲請狀載    之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不符。)   ㈣敘明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   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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