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
債 權 人 新芳家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春葉
代 理 人 林美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兆豐家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。
㈠債務人之姓名(公司名稱)、
法定代理人及公司登記地址是
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