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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債 權 人 新芳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葉 代 理 人 林美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豐家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。   ㈠債務人之姓名(公司名稱)、法定代理人及公司登記地址是    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5  日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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