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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緊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出具蓋有台端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二、請具狀載明以下支票(票據號碼;HN0000000、SUA0000000、   UA0000000、AA0000000號)之發票人,如支票載有公司負責   人姓名,應一併記載在聲請狀附表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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