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11號
聲 請 人 緊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蘭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出具蓋有台端公司大小章之
聲請狀。
二、請具狀載明以下支票(票據號碼;HN0000000、SUA0000000、
UA0000000、AA0000000號)之發票人,如支票載有公司負責
人姓名,應一併記載在聲請狀附表中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