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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公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記載為「孚克軒興有限公司   」(正確應為孚克軒興業有限公司),請速至玉山商業銀行南   屯分行更正,並將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須蓋銀行   戳章)陳報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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