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25號
聲 請 人 公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淑蓮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記載為「孚克軒興有限公司
」(正確應為孚克軒興業有限公司),請速至玉山商業銀行南
屯分行更正,並將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須蓋銀行
戳章)陳報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