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91號
聲 請 人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炎章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台端
聲請狀所載之
法定代理人與登記資料不符,請
具狀陳明
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?並一併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
用印。若法定代理人有變更,請提出證明資料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