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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催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立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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