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0號
聲 請 人 信富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富
相 對 人 唐純智
相 對 人 孔春蓉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、
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聲請人對於
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98年10月22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債務
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:101年12月31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八)
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九)
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取得強制
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強制
執行費用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唐純智、孔春蓉即相對人,
全部。
嗣債務人唐純智、孔春蓉於98年10月21日共同簽發
本票乙
紙,面額3,000,000元,到期日期101年10月20日,
詎屆期
提示,計尚欠本金3,000,000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
受償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本票等影本為證
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項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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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所有權人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市│龍井區 │遠東 │ │176 │旱│319.52 │48分之2 │唐純智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孔春蓉各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48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│臺中市│龍井區 │遠東 │ │182 │建│64.01 │全部 │唐純智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孔春蓉各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2分之1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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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所有權人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188 │臺中市龍井區遠│停車空間、住房 │一層:38.70 │陽台: │全部 │唐純智、│
│ │ │東段182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二層:42.65 │15.26 │ │孔春蓉各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4層樓 │三層:42.65 │ │ │為2分之1│
│ │ │臺中市龍井區國│ │四層:19.92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際街253巷6弄13│ │地下層: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號 │ │29.23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共計:173.15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共同使用部分:遠東段183建號,面積:131.32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6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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