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
聲 請 人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國源
相 對 人 李淑玲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普通抵押之
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
,得聲請法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
第873條定有明文,
上開條文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
最高限額抵押亦有
準用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1年4月20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債權額比例:全部1分之1。
(四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。
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因票據及貨款所生之一切
債權。
(六)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:101年10月31日。
(七)清償日期:無。
(八)利息(率):無。
(九)
遲延利息(率):無。
(十)
違約金:無。
(十一)
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李淑玲,全部。
嗣相對人李淑玲向聲請人購買預拌混凝土,
詎相對人屆期後
經催討
迄未清償貨款,計尚欠貨款1,000,000元,並經本院
101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
支付命令確定在案,為此聲請拍賣
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本院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
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、相對人
戶籍
謄本、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支付命令及確
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
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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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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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大甲區 │福德 │ │417 │田│1221.19 │全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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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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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54 │臺中市大甲區福│鋼筋混凝土造3層 │1層:120.16 │陽台: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德段417地號 │ │2層:124.82 │18.49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層:114.76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大甲區順│ │屋頂突出物:│ │ │
│ │ │帆路180之18號 │ │12.42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:372.16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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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同使用部分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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