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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塋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齊暘國際有限公司、粘亦恩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(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,視為見票   即付,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依票據法第124條   準用同法第65條、第66條及第97條,見票即付本票以提示日   為到期日,如無特約得以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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